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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先生解除与广西某投资公司之间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使用权转让合同谈

作者: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06 16:18:17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解除黄先生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 、《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判令投资公司退还使用权转让费11万多元,并支付1万多元租金及利息。

2019年7月17日,黄先生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 、《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黄先生支付了约12万元转让费,并同时将商铺出租给广西某投资公司,收取租金。后因该公司未支付租金,黄先生要求退铺未果,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我提出,由于投资公司未能如约支付租金,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解除,而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同一天签订,主体相同,黄先生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目的是为了租金收益,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份合同应一并解除。后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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