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解除黄先生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 、《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判令投资公司退还使用权转让费11万多元,并支付1万多元租金及利息。
2019年7月17日,黄先生与广西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朝阳地下商业街使用权转让合同》 、《朝阳地下商业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黄先生支付了约12万元转让费,并同时将商铺出租给广西某投资公司,收取租金。后因该公司未支付租金,黄先生要求退铺未果,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我提出,由于投资公司未能如约支付租金,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解除,而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同一天签订,主体相同,黄先生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目的是为了租金收益,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份合同应一并解除。后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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