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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与广西某电力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谈合作建房

作者: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9-07 10:27:26

近日,赵女士诉广西某电力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5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确认赵女士与广西某电力公司所签《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判广西某电力公司返还19.3988万元购房款给赵女士,驳回广西某电力公司要求赵女士支付24.2485万违约金请求。

2018年8月15日,赵女士与广西某电力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合同》,约定赵女士出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单价为4542.19元/平方,房屋面积为106.77平方,总价48.4970万元。2021年7月交房给赵女士使用。合同签订后,赵女士付了首期 款193988元,后到了交第二期房款期间,赵女士不愿再交余款,于是委托我律师事务所诉到法院,被告广西某电力公司反诉要求赵女士支付违约金。法庭上,我提出,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商品房买卖,由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无效。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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