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将蒋女士不服江南法院拍卖其夫妻共同房屋执行异议一案发回重审。
蒋女士与唐先生是夫妻,唐先生先后欠下杨先生、蒋先生、杨女士100多万债务,且经法院判决,判决已生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唐先生与杨先生、蒋先生、杨女士三位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将其与蒋女士共有的价值126万的房屋抵债,抵债后,法院结案。蒋女士不服,委托我律师所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南区法院裁定,驳回蒋女士异议请求。蒋女士上诉到南宁中院。我提出,唐先生用于抵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蒋女士拥有一半物权,物权为在先债权,唐先生欠债属一般债权,物权优于一般债权。蒋女士物权应得到保护。南宁中院于是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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