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宁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黄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908.27元。
黄先生因交通事故摔伤到南宁市某医院治疗,经过治疗,黄先生没有恢复健康,反而落下了六级残残疾。黄先生与医院协商未果,委托我诉到法院。法庭上,我方申请对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鉴定,医院方存在部分过错。医院方辩称,原告残疾是自身摔伤所致。我方认为,应由医院方承担责任,六级残疾应按城镇人口计算。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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